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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仁勇诈骗罪,李仁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仁勇,经商。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1月20日、2007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勇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仁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2012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仁勇因投资需要向其父亲李某乙索要资金未果,遂将其5岁的女儿李某甲哄骗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古月宾馆一房间内。18时许,被告人李仁勇回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隍巷二幢8号家中,借口女儿走失,后又将伪造的勒索8万元的字条放在家中的拉门上,欲借此骗取其父亲李某乙8万元的赎金。李某乙以无钱支付赎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被揭穿而未能得逞。(二)盗窃事实2012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仁勇利用居住在其姐夫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六商业街126号后面家中的机会,窜至三楼戴某的房间,窃得戴某放在一条裤子口袋里的4枚女式黄金戒指、1枚男式黄金戒指、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坠和人民币300元。经估价,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仁勇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戴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甲、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出租协议、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前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仁勇犯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仁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李仁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仁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仁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仁勇退赔人民币16800元,返还被害人戴青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