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9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皮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905号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1号北部2号楼地下室B104室。法定代表人张士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XX,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刘云,女,XX,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皮燕娟,女,住XX。委托代理人林谷明(被告皮燕娟之夫),XX,住XX。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皮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刘云,被告皮燕娟之委托代理人林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1号院XX号房屋系被告的产权房屋,建筑面积302.34平方米,物业费为每平方米7.5元。被告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没有交纳物业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物业费20407.95元及滞纳金5550.9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皮燕娟辩称:每平方米7.5元物业费标准过高,原告的服务水平达不到北京市优秀管理小区的管理标准。同地段小区的服务水平高于本小区,物业费标准不到7.5元。本小区用瓷砖铺设道路,瓷砖破损没有修复;消防、安防、技防不达标;小区的电子眼不能使用;电线裸露无人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小区会所常年关闭;小区停车场车位有限,车辆停放在地面,影响业主的使用空间;地面停车场的收费不明;小区保安仅有一人且工作时间为12小时。被告与原告的物业合同已经期满终止,同意按照每平米2.5至3元交纳物业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1号院XX号房屋系被告的产权房屋,建筑面积304.34平方米,原告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00年,原告公司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物业管理费按照《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执行。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寓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1号XX号建筑面积304.34平方米的物业委托原告,实行统一综合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服务管理事项包括:1、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3、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建物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热力站、配电室、冷冻机房、车库等;4、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5、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6、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7、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8、消防管理服务;9、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每月5日前交纳当月物业费,如未能于应付款项计期日前15日内支付应付款项则收取滞纳金,费率为每日3‰。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公寓物业服务合同书》。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物业费共计20407.95元。另查,物业费7.5元包括行政办公费用及日常管理每月每平方米2元、保洁绿化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5元、能源费每月每平方米2.44元、保安消防监控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87元、工程部运行费用每月每平方米1.36元、折旧费每月每平方米0.08元、税金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诉讼中,被告向本院出示照片,照片显示小区会所关闭、会所外水池地面有管线、部分地面瓷砖脱落、常青藤树下及附近部分地面沙土裸露、一个电子眼毁坏。上述事实,有关于官园公寓物业管理费的批复、合同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照片、物业管理费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7.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包含行政办公、日常管理、保洁绿化、能源、保安消防监控等多项内容,最终服务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不包含小区会所的使用,小区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瓷砖脱落、沙土裸露、电子眼毁坏等情况,原告公司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但被告不应因此不按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寓物业服务合同书》期满后未续签合同,且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与原告公司物业管理的瑕疵存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皮燕娟给付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至二〇一三年六月的物业管理费二万零四百零七元九角五分。二、驳回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皮燕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皮燕娟负担一百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杰书记员 宋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