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法执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县支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杨志强,张利芳,朱鹏,林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县法执字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灵北村,身份证号411023198009085011被执行人张利芳,女,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灵北村,身份证号411023198011024541被执行人朱鹏,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杨庄,身份证号41102319750919505X被执行人林小磊,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林庄,身份证号411023197510225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强、张利芳、朱鹏、林小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志强、张利芳、朱鹏、林小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志强、张利芳、朱鹏、林小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执字第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 远审判员 张明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现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