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城与王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城,王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王城。被告:王炬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城诉被告王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