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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建霞与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霞,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24-1号原告:周建霞,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鸿志,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扬,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丹,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8月20日分别查封了被告张扬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房产、原告周建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担保房产。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且判决驳回原告周建霞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周建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房产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告张扬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