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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明科诉刘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科,刘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张明科,男,生于1966年4月26日。被告刘德峰,又名刘根仓,男,生于1964年5月。原告张明科与被告刘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科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明科负担。审 判 长 樊      怀      平审 判 员 王      贵      琴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