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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利息3000元,下剩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