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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立金与文成县富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郑洪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金,文成县富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郑洪海,郑文兰,苏旭金,吴忠,富金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夏立金,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2********,住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兴华中路**号。被告:文成县富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莲头村。法定代表人:郑洪海,系公司理事长。被告:郑洪海,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成县富豪中药专业合作社社员,住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莲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0********。被告:郑文兰,男,193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文成县富豪中药专业合作社社员,住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莲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36********。被告:苏旭金,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文成县富豪中药专业合作社社员兼执行监事,住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培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7********。被告:吴忠,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成县富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社员,住文成县西坑镇南坑垟村派岩,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0********。被告:富金秋,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成县富豪药材专业合作社社员,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镇西坑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2********。原告夏立金与被告文成县富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郑洪海、郑文兰、苏旭金、吴忠、富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夏立金以被告郑洪海已偿还货款3万元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六被告支付水泥款227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日止按人名银行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结束前,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立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夏立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春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