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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尹某。被告陈某。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方于2013年10月15日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斯文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