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06号原告: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科技,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彩虹,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家欣,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科技,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家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贸广场KTV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西安市友谊路南稍门十字的中贸广场的豪仕KTV进行装饰装修,工期5个月;被告应按照原告完成的工作量,在次月10日前支付人工总额的80%;工程基本完工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量总额80%,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后四个月内支付,保证金在支付前两个月进度款时分两次一并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质保金10万元,并依约开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未退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于2013年8月7日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终止《中贸广场KTV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支付15万元,9月1日前再支付19万元,违反协议应承担约定金额10%的违约金。但截止目前,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万元(包含保证金10万元);赔偿违约金34000元。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认可,但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希望减少违约金数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贸广场KTV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对位于西安市友谊路南稍门十字的中贸广场的豪仕KTV进行装饰装修,工期5个月;被告应按照原告完成的工作量,在次月10日前支付完成工作量中人工费总额的80%;工程基本完工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量总额80%,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后四个月内支付,保证金在支付前两个月进度款时分两次一并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质保金10万元,并依约开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未退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于2013年8月7日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终止《中贸广场KTV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支付给原告15万元,次月9月1日前再支付19万元,如违反协议应承担约定金额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工程款34万元(包含保证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协议书、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负违约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工程款34万元(包含保证金10万元)及赔偿违约金34000元,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万元及违约金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910元,由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陕西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