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执裁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西峰与李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峰,李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执裁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峰。被执行人李三,本名李军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三于2006年11月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三至今未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军伟在银行的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