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科学与鄢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学,鄢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李科学被执行人:鄢乃武申请执行人李科学与被执行人鄢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鄢乃武偿还李科学10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科学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鄢乃武发出执行通知,并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鄢乃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11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