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6号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安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成安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成峰公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怀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臣,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成安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30400051/21411956,票面金额:100,000元,付款银行: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收款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11153000000221529,收款人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东湖支行,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8日,持票人:成安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安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向 真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