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温州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世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建旺。委托代理人:林晓琳。委托代理人:何延法。被告:林世强。委托代理人:彭学斌。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54元,减半收取14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77元,由原告温州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