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青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维与被执行人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