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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邹伟斌、张国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伟斌;张国宏;董艳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邹伟斌,男,1990年1月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云龙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宏,男,1988年7月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云龙县。被执行人董艳平,男,1971年11月生,傈僳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龙县。关于董艳平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云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3年10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艳平现正服刑,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邹伟斌、张国宏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何建伟执行员 :杨跃辉执行员 :李梓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七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