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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赵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516号。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艳丽,女,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邢台市盛花苑2号楼2单元201号。身份证号:1305211982********。委托代理人陈颖,女,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主管,住邢台市煤炭四处4号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1305031987********。被告赵风霞,女,1968年5月5日,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永辉巴黎**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021968********。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赵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