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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姬延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爱红,女,198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130223198108071726,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滦州镇陈庄村。被告姬延炜,男,1978年4月12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04123936,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后巍峰山村西3排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红与被告姬延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红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爱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