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姬延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爱红,女,198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130223198108071726,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滦州镇陈庄村。被告姬延炜,男,1978年4月12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04123936,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后巍峰山村西3排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红与被告姬延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红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爱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