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周龙华与被告韩宏承、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华,韩宏承,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周龙华,男,5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韩宏承,男,5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宋文英,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韩宏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华诉被告韩宏承、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