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周龙华与被告韩宏承、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华,韩宏承,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周龙华,男,5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韩宏承,男,5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宋文英,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韩宏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华诉被告韩宏承、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