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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3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殷某某,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魏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