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水军与马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军,马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水军,男。被执行人马占良,男。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华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76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2473.99元。现因被执行人死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1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