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5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474号原告田某。被告成某。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恒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立据向她借款62000元,但未及时还款,现诉请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借条属实。此款系用于赌场放贷所形成的。他愿意归还42000元本金,另外的20000元系利息,不愿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成某分别于2009年6月12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7月12日、2011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四次,并立据载明,借款总计62000元。借据上无利息约定。借款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索要无果遂诉请还款。庭审中原告愿意放弃利息,只主张归还借款本金62000元。否认被告辩称意见。被告坚持辩称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告立据借原告62000元,理应及时偿还,其借故推诿于法无据,原告据此主张债权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一节系其私权自处,本院无涉。被告辩称62000元中20000元系利息及部分借款系赌场放贷所致,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人民币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