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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邓露清与陈兴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1372号原告××,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谌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胥出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