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院红与李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院红,李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院红,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李永恒,男,约35岁。本院在审理张院红诉李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院红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