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刘祝生、何百瑛与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祝生;何百瑛;马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68号原告刘祝生,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虹口区。原告何百瑛,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晶,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本院审理原告刘祝生、何百瑛与被告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马晶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被告实际居住本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超过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查:被告户籍在本市黄浦区宁海东路XXX弄XXX号,实际居住本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超过一年。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实际居住本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超过一年,该地址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晶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衍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