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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终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谢自源、安徽嘉隆农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自源,安徽嘉隆农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0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自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嘉隆农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罗岭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9016634-1。法定代表人:郑守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自源、安徽嘉隆农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自源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自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自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谢自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庆龙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夏 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