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生金与任红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金,任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27号申请人李生金,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坝河镇。被执行人任红娟,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3月12日,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汉滨区坝河镇。申请人李生金与被执行人任红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任红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执行标的款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红娟经本院催促,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