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开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胡开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8号附1号6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633-1。法定代表人:冉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开敏,女,汉族。上诉人重庆九街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纠纷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