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钟德友与陈华、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友,陈华,左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632号原告钟德友。委托代理人宋志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被告左建平。原告钟德友与被告陈华、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德友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钟德友负担。审 判 长 宁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人民陪审员 裘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