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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钟德友与陈华、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友,陈华,左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632号原告钟德友。委托代理人宋志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被告左建平。原告钟德友与被告陈华、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德友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钟德友负担。审 判 长  宁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人民陪审员  裘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