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毛毛与李红宝、淮北市邮政局、李培雨、李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毛毛,李红宝,淮北市邮政局,李培雨,李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陈毛毛,女,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傅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长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宝,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文,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北市邮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负责人:张衍亮,该局局长。被告:李培雨,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相山区。被告:李云,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负责人:孙方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毛毛与被告李红宝、淮北市邮政局、李培雨、李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毛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毛毛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毛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陈毛毛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