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终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薛爱民与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雷、余超、陈晓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薛爱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侠;李雷;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爱民,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晓侠,女,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李雷,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余超,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薛爱民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晓侠、李雷、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爱民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爱民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爱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1.5元,由上诉人薛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