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圣明与冯维建、郭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圣明,冯维建,郭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郭圣明,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冯维建,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郭靖,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圣明与被告冯维建、郭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圣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圣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郭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