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工业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英彦刚,经理。被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合意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边玉成,董事长。被告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迟屹峰,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按规定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九恩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