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集体与张红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集体,张红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44号申请人郑集体,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国,农民。本院在执行郑集体与张红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羿全民(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