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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集体与张红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集体,张红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44号申请人郑集体,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国,农民。本院在执行郑集体与张红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羿全民(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