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宁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褚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胡本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