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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侯建良与岳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侯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岳某某,女,1981年3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以其与被告岳某某在诉讼期间达成了调解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原告侯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