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焦明生与周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生,周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02号原告焦明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周建利,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明生诉被告周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明生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明生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生撤回对被告周建利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