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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焦明生与周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生,周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02号原告焦明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周建利,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明生诉被告周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明生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明生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生撤回对被告周建利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