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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李某,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