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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蔺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初字第01257号原告范某某被告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原告在2013年10月25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