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与马利忠、绍兴市统益润滑油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马利忠,绍兴市统益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913号原告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铼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继胜。被告马利忠。被告绍兴市统益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利忠、绍兴市统益润滑油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