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潘淑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潘淑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948号原告张玉国,男,汉族,农民。被告潘淑珍,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国诉被告潘淑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国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张玉国承担775.00元,退回原告77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