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苏州艾莱克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苏州艾莱克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何日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委托代理人李力。被告苏州艾莱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227号金桥工业园第六小区4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万礼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苏州艾莱克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为1618元,公告费用300元,两项合计1918元,由原告苏州蓬展模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贤 成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邱火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玲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