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李某某向本院提供了10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建昌审 判 员  常锐睿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联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