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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细凤与黄成华、曹永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凤,黄成华,曹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细凤,女,**年**月**日生,住郴州市南街谢家坪16号。被告黄成华,男,**年**月**日生,汉族,郴州**人,住郴州市**,身份证号:**。被告曹永莉(曾用名曹永丽),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细凤与被告黄成华、曹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细凤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成华、曹永莉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成华、曹永莉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红锋审 判 员  曾郴卉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