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1)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杨某之父。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