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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张保明,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保明于2013年5月25日之前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20057元;2013年6月15日之前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4011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张保明欠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0169元,已付本息30000元,下欠本息30169元于2013年12月底付清;迟延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二、案件受理费652元,执行费803元由张保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