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王强。委托代理人贾国宽,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29号。负责人朱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强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先后于2013年5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6年原告将自己拥有的牌号为蒙L018**奔驰汽车一辆交给被告下属分支机构作为抵押,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主张抵押权。现要求被告返还该车或赔偿损失。开庭审理时,被告曾经表示,原告要求返还的汽车已经灭失,后又表示不能确定该汽车是否灭失。在本院要求被告明确陈述该车下落时,被告一直未明确陈述该事实。2013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益成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周江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