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苏某甲,农民。被告赵某。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苏某乙。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吵架并有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苏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之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苏某乙现随被告生活,被告亦要求苏某乙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每月承担苏某乙抚养费300元。被告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苏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苏某乙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代理审判员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