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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任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鲁A×××××号轻型封闭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卧龙桥西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李某乙撞倒,致李某乙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事故责任。又查明,案发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徐某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亲属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事故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乙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送达回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潍坊海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菲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