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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映红,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泉,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金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敏 关注公众号“”